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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网络中立性新规调查网是一个由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批准的,有关于互联网中立性新法规公开征求意见的站点,基于美国互联网的各种监听、服务质量、互联网中立性、竞争、创新等问题进行从新立案制定新法规。FCC全称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直接对国会负责,通过控制无线电广播、电视、电信、卫星和电缆来协调国内和国际的通信,负责授权和管理除联邦政府使用之外的射频传输装置和设备。所谓“网络中立性”(Net Neutrality),是关于网络在作为一个应用程序层的操作平台上的一些原则,引用Wikipedia的话来说,这些原则就是“非歧视性的互联互通”,是指网络运营者(所有者)不得通过调整网络配置使服务产生差别,即平等对待所有使用该网络的用户。例如,不得以更快的速度传输自己的服务,也不得以类似的高速传输服务向网络内容提供商和网络应用提供商额外收取费用。“网络中立”的概念可以上溯至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电信法。当时,法律规定任何电话公司不得阻碍接通非 本公司用户的电话。互联网兴起以后,“网络中立”概念的自动延伸,运营商均不得对来自非本公司用户的数据,比如邮件、视频等设限。从设计之初,互联网就是对所有人开放的,用户可以通过简单合理的定价收费标准来利用网络资源,轻松收发网络内容,而不必担心这些内容的网络流量级别会被降低。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平等地对待所有流量也是互联网具有吸引力的原因之一:个人、新兴公司、业界巨头相互平等。而现在,美国电信运营商正试图改变长久以来形成的行业惯例,围绕网络中立性原则展开博弈,他们希望对不同的网络流量实行相应的分级服务。这样一来,网络用户就可能面临两种选择:要么接受低优先级服务,要么接受更高的资费标准。网络中立性原则与支持互联网中立性的条例,是在众多论坛中热烈讨论的一个主题。从2000年代早期开始,网络中立性规则的支持者们便已开始警告说,宽带提供商会竭力地在“Zhui后一公里”(last mile)拦阻他们不喜欢的应用,并且还会区别对待不同的内容提供商(譬如网站、服务、协议等),特别是他们的竞争者。中立性的提议者还认为,电信公司会寻求把捆绑服务的模式更多地用于从其控制的通讯管道获利的目的,而更胜于满足客户对其内容或服务的需求。其他支持者则表示,他们相信“网络中立性”是现今自由的根本重要保证。如互联网协议的共同发明人Vint Cerf所说的那样:“互联网没有为新内容或服务设计看门人。一条轻松但强制的中立性规则可以保证互联网的持续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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