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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能是: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主要职责
(一)领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研究和参与制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拟定、发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确认经营资格;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工商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在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实施年检和直接的监督管理;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授权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电子商务等利用网络的经营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等其他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五)组织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六)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文化、期货、典当、拍卖市场以及金融、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参与市场规划和市场培育,组织各类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其他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七)组织管理商标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商标的使用和商标印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认定本市著名商标和推荐驰名商标工作。
(八)组织实施对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违章行为。
(九)组织管理经济合同工作,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管拍卖行为;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工作。
(十)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引导私营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十一)负责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编制、人事、财务、审计及纪检监察等工作。
(十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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