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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公务员局(副局级),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行政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惩、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实施细则;研究起草公务员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拟订本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本市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本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本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本市公务员考核制度,配合相关部门拟订政府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承担市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完善本市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六)负责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拟订公务员奖惩政策并指导实施;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项目和人员、集体;承办以市政府名义任免的人员任免手续。
(七)完善本市公务员交流制度,拟订公务员调任、转任、挂职锻炼政策并指导和组织实施。
(八)完善本市公务员培训制度,拟订公务员国(境)内外培训和实习的规划、计划和标准,组织市级机关公务员培训。
(九)承办市政府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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