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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研究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有关教育工作,负责高等学校党的思想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处理高校中的突发事件,维护高校稳定。
(二)研究制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教育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的政策,提出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和步骤的意见,指导、协调并检查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制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指导教育系统的审计工作。
(四)研究制订全省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办法、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省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全省的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管理和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研究制订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办法,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设置,组织高等教育评估工作;参与“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规划并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七)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研究提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编制标准实施方案;组织、指导教育系统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制订教育系统劳动工资、教师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统筹规划并指导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八)归口管理全省的学历教育及其招生考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和研究生层次的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高、中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制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管理、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负责全省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
(十)归口管理全省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和国际合作工作,管理选派出国留学人员和来华教学、留学人员工作以及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及合作办学工作。
(十一)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二)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协调、监督和检查全省的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三)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文件,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四)管理厅直属学校和企事业单位,指导有关社团组织的工作,负责教育方针、政策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十五)指导全省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工作。
(十六)承办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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